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企业拆迁纠纷解决的难度在哪里?从客观实践的角度总结,有六方面是现在整个企业拆迁纠纷当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有以下六个方面难以确定。
一,无明确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进行征收或者拆迁的时候,没有具体相应的法律依据。若干年前就准备研究制定的《全国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到现在也仍未出台。目前我们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的有些地方依然体现不了征收拆迁的补偿原则。我们都很清楚,按照《土地管理法》对耕地进行补偿没有太大影响,资产,但是如果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房、做养殖行业或者生产加工行业等等,此种情况下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就是缺失的,这就使很多地方在解决这种企业拆迁纠纷的时候,无形资产评估公司,无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可以参照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却无法准确适用。这是一个客观现实。
*二,法律依据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存在于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以及适用的房地产评估规范中,对一些评估方法的适用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现在基本上适用的是四种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资产评估公司,在进行单纯的土地评估交易的时候,有些也适用基准地价法。这几种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应合理对企业进行使用,但是各个地方在出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及暂行办法的时候,公司上市评估,往往采用的还是成本法或者市场法,对企业的收益或者下一步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没有进行收益法充足的量化。从这个角度来说,上位法和下位法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